编辑: 山南水北 | 2017-08-12 |
3 编制通航安全 评估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 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 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 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 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 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 构的意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 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 法》第三条 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 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 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 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 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 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 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 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 筑物;
通航水域 岸线安全 使用和水 上水下活 动许可 部海事局批 准并公布的 企业名单中 省海事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市场自主调 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序号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 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3 编制通航安全 评估报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 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 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 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 构的意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 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 法》第三条 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 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 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 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 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 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 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 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 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