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8-13

2010 年8月23 日至

2013 年8月22 日期 间发生的 最高 额为

1320 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7、2010 年8月18 日 ,靳坤、白 青凤 向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海嘉定支行(以下 简称 招 行嘉 定支行 )出具编 号为

2010 年嘉字 第21100802 号的 《最高 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北特 零部 件向招行嘉定 支行在

2010 年8月19 日至

2011 年8月18 日期间总额为 1,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 下借款提供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

8、2010 年12 月20 日 ,靳坤、靳 晓堂 、谢云臣 、包维义 分别 出具《个人担保 声明 书》,为发 行 人履行《集 合票据担保合 同》及 汇金公司履行《反担保保证 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9、2011 年2月11 日 ,靳坤出 具编 号为02108114290013 号 《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 个人 保证担保函》,为发行人 与农商行嘉 定支行签订的

02108114030013 号《上 海农村 商业 银行借款合同》项 下借款期限自

2011 年2月11 日至

2011 年8月10 日的 1,5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 担保.

10、2011 年2月28 日,靳坤出 具编 号为

02108114290010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个人 保证担保函》,为发行人 与农商行嘉 定支行签订 的02108114030010 号 《上 海 农村 商业 银行借 款展期 合同》项下借款期限 延展至

2011 年9月11 日的

1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11、2011 年3月31 日,北特零部件、靳坤和白青凤与浙商银行嘉定支行签订编号为(291101)浙商银高 保字(2011)第00002 号 《最高 额保 证合同》,靳坤、白 青凤 为发 行人向浙 商银 行嘉定 支行签订编 号为(291101)浙商银借字(2011)第00004 号 《借款 合同》自2011 年3月1日至2012 年7月28 日期 间发 生最高 额为 2,2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2011 年4月13 日 ,靳坤、白 青凤 与上 海 银行 嘉定支行签订编号为DB23011001904《借 款保证合 同》,靳坤、白青凤为发 行人与上海 银行嘉 定支行签订 的编号为230110019 的 《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担保.

13、2011 年5月24 日 ,靳坤、白 青凤 与上 海 银行嘉 定支行签 订编号为DB230110029《借款保证合 同》,靳坤、白青凤为北 特零部 件与上 海银行嘉 定支行签订的 编号为230110029 的 《流 动 资金借款合 同》项下

500 万元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14、2011 年6月8日,靳坤向 农商 银行嘉 定支行出具编号为02108114290041 号 《个人 保证 担保函 》,靳坤、白 青凤 为发 行人与农 商银 行嘉 定支行签订的编号为02108114010041《借款合同》项下的 1,750 万短 期 流动 资金贷 款提供 个人 保证 担保.

15、2011 年11 月17 日 ,靳 坤和白青凤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 下简称 宁波 银行嘉 定支行 )签订 了编号为07008BY20110221 号 《最 高额保证合同》,靳坤和白青凤为发行人自2011 年11 月17 日至2014 年11 月16 日期间向宁波银行嘉定支行发生的最高额1,000 万 元的 借 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 证 担保 .

16、2011 年11 月17 日,靳坤和白青凤与上海银行嘉定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DB23011006902号 《最高 额保证 合同》,靳坤和白青凤为发行人自2011 年11 月17 日至2012 年5月17 日期间向上海银行嘉定支行发生的最高额1,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2011 年12 月7日,靳坤、靳 晓堂 、谢云臣 、包维义 分别 出具《个人担保 声明 书》,自愿履行发 行人 与汇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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