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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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45019 年价:240 元售价:2元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刷房屋租赁合同与征收补偿协议并非主从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无效实际承租人仍可获得拆迁补偿 舒锐基本案情 北京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 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 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 不慎落水 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 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 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索赔62 万元.经审理,北京丰台法院一 审判决驳回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家属诉称, 事发河道无人监 管,且无明显警示标志,被告未能认 真履行职责, 对大坝下存水疏于采 取安全措施, 致使该男子溺水而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 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出赔偿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 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法律分析 在相关诉讼中, 要判断被告是 否应承担责任, 首先要界定事发地 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在本案中,法 院经审理认为, 事发地点属于水利 设施,而非对外开放的冰场,并非是 公共场所, 况且河道本非正常的活 动、通行场所,依据常识,无论是进入 河道还是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 生危险, 这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 的警告或具备专业知识才能知晓. 基于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上, 这份判决向全社会传 递出了良性导向信号: 公共场所的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国家包办一切.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 人, 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 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之下. 户 外活动应趋利避害, 不随意进入非 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 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另一方面,所有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须通过该起案 件得到警示, 需要恪守管理职责,否则, 不仅将使不特定的人遭受侵害, 更将由自身承担责任. 人们通常理 解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商场、银行、 车站、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其 实在实践中,所有具备公共性、管理 性或服务性特征的场所都可能被认 定为公共场所, 比如饭店、 天文馆 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场所的 经营管理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通常 分为四种: 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如电梯、旋转门、自动门等危 险性设备致人受伤. 服务管理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 如在人多拥挤的场 合未采取防范措施致人受伤. 防范 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 如在受害人与小偷扭打时安 保人员未予以及时制止,致人受伤. 未尽到提示义务, 如对于刚清洁完 的地板未标注 小心地滑 .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 尤其是 对青少年开放机构的管理人而言, 需要加强具有危险性设施设备的检 修和维护力度, 做好公共场所的危 险性设施巡查及安全提示工作,定 期派专人对场所内的各项设施进行 安全检查, 还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和服务意识,维护好场所秩序,避免 因为人流过大导致拥挤、 踩踏事件 发生. 其实,即便是在公共场所,进入 者自身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在一 些案件中, 不少受伤群众也因自身 过错按比例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因此,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进入公共场 所后, 靠近或使用危险性设备时也 须保持警惕. (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