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8-28 |
4 LBC EHRHI V112016H 院、自然护理或养生护理中心、精神病护理院、或同类型之机构. 受伤C 在此保单有效期间纯粹直接因意外引致的身体损伤. 深切治疗部 - 医院指定用作深切治疗病房之围,并为病人提供一对一之护理服务以及进 行恢复其知觉、监察及治疗等特别程序,而且每天收取特定的附加费用.该病房必须每日 二十四小时由接受过特别训练的护士、技术人员及医生留守,并配备复苏仪器和监察器, 以便持续评估各种维持生命的重要功能,例如心跳速度、血压和血液内的化学性质. 医疗需要C 有必要且与伤病之诊断及惯常治疗方法相符的医疗护理及住院,并须为医生或 外科医生就伤病之护理与治疗所建议,且为香港的医疗专业根婕暗娜峡梢搅苹だ碜ㄏ 标准普遍接受为有效、适当及必须. 以下事项将不被视为有医疗需要: 1. 住院主要是为被保人、医生或任何其他人提供个人舒适或便利. 2. 住院之伤病可在不住院的情况下得到安全及合理的治疗. 3. 非因治疗或诊断伤病引起之实验性、普查及预防性质的服务、例行身体检查或健康检查 导致住院. 期满日C 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 医生或外科医生C 根愀垡缴⒉崽趵⒉峒盎穹⑴普盏囊缴蚧竦钡卣戏ㄊ谌ㄓ 提供西医医疗服务,且为本公司所接受认可的医生.但若医生为保单权益人、被保人、被 保人之保险代理、被保人之商业合伙人、被保人之雇主或雇员或直系亲属,则不包括在内 (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书面批准). 保单C 在此提及的「守卫您保费回赠住院保障计划」之条款. 保单周年日C 每年与保单生效日相同的日子. 保单签发日C 於保单资料页内列明保单开始生效之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保单年度 - 由保单生效日起计的每十二个月. 受保前已存在之伤病C 在保单签发日之前的任何身体、医疗或精神状况,或任何疾病或受 伤: 1. 已存在,不论保单权益人或被保人已知或未知;
或2. 曾接受医生检查、诊断或治疗;
或3. 曾向医生谘询;
或 (此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之用,如有争议,应以英文原义为准)
5 LBC EHRHI V112016H 4. 已出现有关徵状或病徵. 精神疾病 - 属心理、行为、精神或心理障碍之伤病. 病症、疾病或病患C 在保单签发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三十天后身体出现悖离正 常健康状态之病理变化.病症、疾病或病患是指任何已接受检查、诊断或治疗之疾病,或 其徵状或病徵已显现并促使一个普通及谨慎的人寻求诊断、护理或治疗.若被保人与医生 对疾病的徵状或病徵的意见有抵触或不一致时,本公司将以医生的专业意见为依归. 精神科医生 - 任何已於香港医务委员会登记为精神科医生之人士(或具备同等资历),且 为本公司所接受认可之人士.但若精神科医生为被保人的主诊医生或外科医生、保单权益 人、被保人、被保人之保险代理、被保人之商业合伙人、被保人之雇主或雇员或直系亲 属,则不包括在内(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书面批准). 总年度化保费C 每个保单年度(截至及包括被保人身故之保单年度)的年度化保费之总 和. 西欧 -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 堡、摩纳哥、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及梵蒂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