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9-07 |
8 ― 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的外,均自然免职. 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 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 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 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 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 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 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 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 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 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 追究. 第十 五条对于全体或 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 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 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 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 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 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 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 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 者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 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 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 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 第十 六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 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 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
9 ― 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 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 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 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的;
(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 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的;
( 五)有其他立 功表现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 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 违纪的党员 能够配合 调 查工 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 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 轻处分.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 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 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 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 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 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处分. 第十 七条根据案件的 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 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 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 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 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 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 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 八条对于党员违 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 第十 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 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
10 ―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 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 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 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 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 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 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 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 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