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7-09-07

二、 被告陈育銮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

8 8

0 0 元, 公告费

1 0

0 0 元, 合计

9 8

0 0 元, 由被告潘金恩、 陈育銮负担 (公告费

1 0

0 0 元已由原告陈聪友垫付) .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 裁定 ) ,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 裁定的为十日 ) 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潘金恩、陈育銮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孙月初诉被告 潘金恩、 陈育銮纠 纷一案 案号民事判决书 (2

0 1

1 ) 温瓯商初 字第

2 4

5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点

一、 被告潘金恩、 陈育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偿还 原告孙月初借款5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从2

0 1

1 年7 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 之日止) .

二、 被告潘金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 0 日内偿还原告孙 月初借款

1 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从2011年7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止) . 本案受理费

3 3

6 0 元, 公告费

1 0

0 0 元, 合计

4 3

6 0 元.由 被告潘金恩、 陈育銮负担 (公告费1

0 0

0 元已由原告孙月 初垫付) .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 裁定 ) ,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 裁定的为十日 ) 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潘金恩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孙月初诉被告 潘金恩纠纷一案 案号民事判决书 (2

0 1

1 ) 温瓯商初 字第

2 4

4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点 被告潘金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偿还原告孙月初 借款

5 万元及利息 (从2011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

1 .

5 %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 本案受理费

1 0

5 0 元, 公告费

1 0

0 0 元, 合计

2 0

5 0 元.由 被告潘金恩负担 (公告费

1 0

0 0 元已由原告孙月初垫 付) .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 裁定 ) ,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 裁定的为十日 ) 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严宪沪、潘金恩、陈育銮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孙月初诉被告 严宪沪、 潘金恩、 陈 育銮纠纷一案 案号民事判决书 (2

0 1

1 ) 温瓯商初 字第

2 4

9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点

一、 被告严宪沪、 潘金恩、 陈育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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