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9-08 |
寻求外间机构对该中心的服务及所采用的程序和文件管理作出资格认证;
在所有惩教院所装设数码闭路电视监察系统;
以及装置分区系统以支援中央系统.11. 委员对於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内曾接受精神科护理训练的前线人员数目感到关注,因为有若干此类人员已辞职或调任其他职位.政府当局表示,虽然该中心一直存在前线人员更替的情况,但署方已定期向该中心的前线人员提供内部训练.因此,曾接受上述训练的前线人员数目一直维持不变.12. 委员指出,导致一名被羁留者於2001年11月在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死亡的原因,似乎在於有关方面并未诊断出该名被羁留者患有糖尿病,以致该名被羁留者在中心内陷於酮性糖尿病昏迷.委员询问政府当局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委员建议对於所有新收纳而未能排尿的还押犯及囚犯,应把进行血糖测试订定为标准程序,俾能及早发现被羁留者患有血糖过多症并安排其接受治疗.13. 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惩教署已检讨惩教院所在接收及转解被羁留者时为其进行健康检查的指引和程序.当局已由2002年 9月 1日起采用两款新表格,藉以方便医生进行详细健康检查.惩教署服务质素科会定期检讨该署所发出指令的执行情况.此外,政府当局亦表示,3由2002年 9月 开始,当局已订定标准程序,向所有新收纳的还押犯及囚犯收取尿液样本,以供进行血糖测试.如囚犯未能排尿,有关方面会徵询医生的意见.14. 委员建议政府当局把关於一名被羁留者在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死亡一事的资料,送交各惩教院所的医生传阅,并请他们注意糖尿病可引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和警方於2004年4月2日驱散在中区政府合署外示威者的事件有关的事宜 15. 因应事务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曾就警方於2004年 4月 2日驱散在中区政府合署外示威者的事件,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16. 部分委员质疑政府当局是否在事发之初,便已决定驱散示威者及记者,而不以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事宜.此等委员亦质疑当时有否设立采访区,以及有否通知现场记者有关设立采访区的安排.部分委员认为行政署及行政署长在是次事件中严重失职,并认为行政署长未有及时处理此事.17. 政府当局解释,警方在法律及情况许可下尽量方便传媒进行采访工作的政策并无改变.在处理中区政府合署外的行动时,警方已依法办事,并遵从《程序手册》中有关传媒采访的指引行事.在采取行动前,警方已向示威者发出多次警告,并要求他们前往指定公众活动区域.警方亦已告知现场记者有关已设立采访区的安排.记者有必要离开行动区域,以便警方可依照计划展开行动,而不致对现场任何人士的安全构成威胁.尽管警方已一再作出劝吁,但有部分记者仍坚持留在示威人当中.政府当局强调,警方的行动并不涉及阻止示威者进行示威,而是将集结在中区政府合署入口外的示威者移往附近区域,以便中区政府合署可正常运作.18. 政府当局告知委员,警方现正就整项事件进行调查.按照惯常做法,警方会检讨有关行动,并在有需要时检讨警方采取行动的程序.政府当局亦表示,在该次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均由行政署长直接负责与示威者进行对话.由於示威者除了要求由一名高级政府官员接收其示威函件外,亦提出了其他要求,因此需要若干时间研究可用以处理该等要求的不同方案.19. 一名委员建议警方应在其内部指引加入条文,订明在执行清场行动时应避免采取的若干动作及姿势.就截取通讯进行的检讨20. 事务委员会曾讨论政府当局现正就截取通讯进行的检讨.委员关注到在1997年 6月 28日制定的《截取通讯条例》(下 称 该 条例 ), 至今尚未开始实施.421. 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以该条例现时所订条文而言,实施该条例会对执法机关构成严重的运作困难,并有损香港的安全.有见及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1997年 7月 8日指令,在检讨有关问题前暂不实施该条例.政府当局於1999年年底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就关乎截取通讯活动的现行法例、规管机制及相关事宜进行全面检讨.工作小组所进行的检讨工作之一,是研究其他司法管区的有关法例及规管架构.此外,工作小组亦会考虑其他司法管区自美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