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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附件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我国于
1998 年首次颁布实施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 年, 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修订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 部令第
1 号,以下简称《名录》 ) ,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 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 《名录》在实 施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为更加科学地指导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 理工作,我部于
2013 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名录》的修订工作,由中 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所牵头承担修订任务.
二、必要性 《名录》 已经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2013 年6月, 两高 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加大了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保证 执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名录》 . 《名录》实施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名录》为了避免出现遗漏的情况,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 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难免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 体废物纳入其中.这一问题目前已造成部分行业(如医药行业、煤?―40 ― 化工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管理困难,急需进行调整.
(二)缺乏名录增补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 实际工作中无法及时按照固体废物的属性对《名录》实施危险 废物增减工作.这一方面导致部分新发现的危险废物没有按照危险 废物进行管理,形成较大的环境隐患;
另一方面,由于工艺技术改 进,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或原料,使得部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产生 变化,但由于无法通过鉴别程序将其从《名录》中排除出来,仍需 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环境管理的工作量.
(三)部分未明确属性废物类别的管理存在争议 《名录》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具有 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 *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此类危险 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这一做法与《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和《名录》制定的初衷相违背, 部分类别的标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需要进行重新梳理.
(四) 《名录》的行业分类方法需要与时俱进 《名录》中 行业来源 的行业名称与
2011 年颁布的《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名称不完全相符;
部分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 与《名录》中所列生产工艺不对应,导致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 类别无法确认.因此, 《名录》的行业分类方法需要更新.
三、可行性 《名录》的修订必须首先对其中危险废物的污染特性和环境风 险有全面、准确的认识.近年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特性及环境风 险评估的相关研究不断增强,以及大量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 ―
41 ― 的开展,都可以为《名录》的修订提供大量的基础数据. 近年来,我部安排了多项环保公益项目,分行业、分类别研究 固体废物的污染特性,为完善《名录》提供了科学依据.目前已经 立项并开展研究工作的固体废物种类包括煤化工废物、生物制药废 物、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和废有机溶剂、石油化工废物、无机化工 废物等.此外,2014 年将立项研究有机化工废水处理污泥和含汞废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