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7-09-11 |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各级党组织、 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检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党章和 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教育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 不按要求传达学习, 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打折扣、 做选择、 搞变通, 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不能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党委在履行把方向、管大 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中失职渎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落实不力,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的;
(三)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 向,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 于形式, 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 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管辖范围内课堂、 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面出 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教师、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 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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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护教育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 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 损害党的形象, 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 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议事规则, 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或者不能正 确集中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 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员管理松散,党员发展不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 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战斗力,情节严重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 致使 四风 问题屡禁不止,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 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 带病提拔 、突击提拔、买官卖 官、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超职 数配备干部等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