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7-09-11 |
2、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根据公司上述两次增资的实际情况, 公司以明显低于嵊州市永超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魏宇杰等
21 位自然人的入股价格向公司与同一实际控制 人所控制企业之公司高管及员工增发股份,属于股权激励范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 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定价及核算要求,以2015 年9月嵊州市永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魏宇杰等
21 位自然人的入 股价格(即4.5 元/股,该入股价格系公司以
2015 年6月30 日为基准日股改后 每股账面净资产的 4.46 倍,且经该项增发之各入股投资者书面声明确认)作为 股份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4.5 元/股-1 元/股)*58 万股=203 万元,并已于
2015 年9月一次性在公司财务账面确认管理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 积203 万元. 上述股份支付定价依据公允、 股权激励费用核算方法合理, 符合 《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关 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 营业务相关, 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
7 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公司以明显低于外部投资者 的入股价格向公司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之公司高管及员工增发股份, 主 要目的是维护管理团队稳定、增加员工凝聚力,使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因其与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产生损益不存在直接关系,具有特殊和偶发性,故应将其作为 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
2015 年8月的增发股份属于股权激励范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
股份支付 定价依据公允、 股权激励费用核算方法合理, 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费用的列示符合证监会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2、关于环保.关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环保问题.请主 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 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 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 环 评验收及 三同时 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
②公司是否需要办 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 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 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 评批复、环评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