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7-09-15 |
22 号) (7) 《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 十二五 规划》 (沪府发 〔2012〕
30 号) (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 十二五 期间养老机构建设 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 号) (9)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 号) (10) 其他已批的相关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宝山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文本
3 第五条 规划对象 本次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对象为养老设施, 指专为老年人提供中长期的 生活照料、专业护理以及生活辅助等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机构养 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设施. 对于老年护理院、老年病专科医院和老年大学等专类养老设施,以及无 障碍步行道、户外座椅等为老年人提供的相关设施不作为本次规划的对象. 1. 设施分类 (1) 服务类型 按照提供服务类型, 本规划中的养老设施分为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两大类. 机构养老设施,指面向失能、失智老人,为其提供全托生活照料和专业 护理的机构,主要包括敬老院、养老院和福利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为居住在社区的需要介助、介护的老人提供 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社区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等. (2) 提供主体 按照设施提供的主体不同,本规划中的养老设施分为基本类、公益类和 市场类三大类设施. 基本类设施指由政府主导提供, 为本市户籍老人中符合相关政策或经评 估确需服务的老人提供托底保障的养老设施.包括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的养 老设施、以及政府通过向社会购买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 基本要求: 1) 土地由政府所有,并长期用于为目标人群提供养老服务;
2) 收住对象需经政府评估;
3) 收费由政府统一定价. 公益类设施指由政府主导, 引导市场或社会资本参与,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本市户籍老人中符合相关政策或经评估确需服务的老人提供相应养老服 宝山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文本
4 务的设施.主要包括由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具有一定社 会公益性、满足一般需求的养老设施. 市场类设施指由市场或社会资本参与,为老人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设 施.主要包括市场化运营、针对具有一定支付能力老人需求、经工商注册的 提供专业服务的养老设施. 2. 设施分级 (1) 机构养老设施 机构养老设施中基本类设施按照行政管理主体级别可分为两级, 包括区 (县)级和街镇级. 区(县)级主要是由宝山区民政局主导提供的机构养老设施,以示范和 培训作用为主, 承担提供宝山区更专业化养老服务 (包括收住失智老人等) , 同步发挥补充街镇养老服务的作用. 街镇级主要是由街道、镇相关部门主导提供的机构养老设施,是为本区 域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托. 机构养老设施中公益类和市场类设施由宝山区民政局管理,不进行分 级.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均为社区级. 第六条 规划成果 本专项规划由文本、图纸、说明书和附件四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书和附件是对文本和图纸的补充和解释说明. 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宝山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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