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7-09-16 |
2 ― (此页无正文) 中共洛阳市纪委 洛阳市监察局2014 年5月28 日―3―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 "四风" ,破除庸俗陋习,崇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促 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重点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进行事前备 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 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事前备案、廉 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的程序:
(一)市管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
3 个工作日前、操办丧 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 宜备案表》 (见附件) ,同时作出廉政承诺.其中,县(市) 区四大班子以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 (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市廉政办备案.县(市)区和 市直各单位其他市管干部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 本地纪(工)委(纪检组)备案.操办事宜之后,应及时向 ―
4 ― 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并在民主 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时,将操办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作出具 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 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报备,并于事后
10 个工 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前款,履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 事后报告制度.
(三)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 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事前备案、廉政承 诺和事后报告,由各乡(镇、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 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 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 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 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在 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581"廉政账户) .
(三)严禁动用公车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 宜.
(四)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 ―
5 ― 范围内,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 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 嫁娶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第五条 操办生日、满月、寿诞、升学、参军、乔迁等 喜庆事宜参照执行,不准大操大办.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同 时还要加强对自己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操办或参 与婚丧嫁娶活动的提醒和约束,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落 实本规定情况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总责.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 奢侈浪费.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 任,通过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媒体监督等方式, 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市纪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