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7-09-17 |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845. 财政司司长可指示终止或暂停调查 (1) 在不局限第
843 条的原则下,财政司司长可在某调查完成前 的任何时间,指示审查员―― (a) 终止该调查;
或(b) 在财政司司长所指明的期间内,暂停该调查. (2) 如审查员根 841(1) 条获委任,则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 财政司司长不得作出第 (1)(a) 款所指的指示―― (a) 财政司司长觉得―― (i) 在有关调查的过程中调查所得的事宜显示,有人已 犯香港法律所订的刑事罪行;
及(ii) 该等事宜已转介执法机关;
或(b) 原讼法庭批准作出该等指示. 第4次分部 审查员的权力 846. 审查员可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等 (1) 获委任调查某公司的事务的审查员,可藉书面通知,要求第 (2) 款所指明的任何人,作出以下任何或所有事情―― (a) 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内,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地点,交 出该通知所指明并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纪录或文件―― 第19 部―第2分部―第4次分部 第846 条 《公司条例》 A4940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i) 攸关该调查,或可能攸关该调查;
及(ii) 是由该人保管或控制的;
(b) 在向该审查员交出该纪录或文件前,采取所有合理步骤 将之保存;
(c) 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及地点,面见该审查员,并在经 宣誓或不经宣誓的情况下,回答该审查员向该人提出的 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问题;
(d) 回答在该通知所指明并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问 题;
(e) 向审查员提供该人按理有能力提供的与该调查有关连的 一切其他协助. (2) 上述的人为―― (a) 有关公司;
(b) 该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
(c) 该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
(d) 被该审查员基於合理理由相信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i) 管有包含或相当可能包含攸关有关调查的资料的任 何纪录或文件;
或(ii) 以其他方式管有该资料. (3) 审查员不得根 (1) 款要求认可机构交出关乎其客户的事 务的任何纪录或文件,或披露关乎该事务的任何资料,但如 该审查员―― (a) 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客户可能能够提供攸关该调查的资 料;
及第19 部―第2分部―第4次分部 第847 条 《公司条例》 A4942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b) 信纳为该调查的目的,交出该纪录或文件或披露该资料 属必需,并以书面证明此事, 则不在此限. (4) 在第 (1)(b) 款中,提述保存某纪录或文件,包括阻止某人―― (a) 移离、处置或销毁该纪录或文件;
(b) 删除、增添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载於该纪录或文件的 记项或其他详情;
或(c) 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许其他 人干扰该纪录或文件. (5) 为施行第 (1)(c) 款,审查员可为任何人监誓. 847. 审查员可要求交出董事帐目 (1) 如获委任调查某公司的事务的审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公 司的董事或前董事正维持或曾维持第 (2) 款所指明的帐户, 则该审查员可藉书面通知,要求该董事或前董事向该审查员 交出关乎由该董事或前董事管有或控制的帐户的所有文件. (2) 上述帐户是有关董事或前董事在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或类似 的财务机构 ( 不论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所维持的任何类 别的帐户 ( 不论是否单独或与他人联名维持 ),而有以下项 目曾存入该帐户或从该帐户支出―― 第19 部―第2分部―第4次分部 第848 条 《公司条例》 A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