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7-09-22 |
第五章 公布时间 第十九条 评级对象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其所评 级证券发行公告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公布首次评级结果. 第二十条 应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定期 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工作.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关于受评对象定期跟踪评级安排及 首次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关于受评对象定期跟踪评级安 排对受评级对象定期跟踪评级披露时间的要求不一致的,应 按照其中最早的时间要求完成定期跟踪评级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评级项目,如因评级 对象未及时披露年报或其他原因导致需延迟披露定期跟踪 评级报告的,应在规定披露期满前在公司网站公布延迟披露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果;
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 分析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评级项目, 评级结果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第六章 公布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人(信息披露专员)负责评级 结果的公布工作,评级结果公布一般按照申请、编辑、审核、 公布的流程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级结果公布前,信息披露专员应将拟公 布的评级结果提交合规专员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合规专员审批同意后,信息披露专员按照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合规部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所施行之 相关规定与办法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