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7-09-24
186 第十四章 竞争政策 第14.

1 条 目标 各缔约方认识到,禁止经营者的反竞争商业行为,实施 竞争政策,针对竞争问题开展合作,有利于防止贸易自由化 利益受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第14.2 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一、各缔约方应维持或实施竞争法,禁止反竞争商业行 为,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过程.各缔约方应保持设立一个或 多个竞争机构,负责其本国竞争法执法.

二、各缔约方应依据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反竞争商 业行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贸易自由化利益受损. 第14.3 条 执法原则

一、各缔约方竞争执法应符合透明、非歧视和程序正义 原则.

二、 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各缔约方给予非本方相对人 的待遇应不低于本方相对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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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缔约方应确保:

(一)在调查相对人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时,或者在确 定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的行政处罚或救济措施时, 允许相对人通过表达意见、提出证据等方式为自己辩护.

(二)因违反竞争法而被处罚或采取救济措施的相对人,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14.4 条 透明度

一、各缔约方应以网络公开等方式公开其有关竞争政策 的法律法规,包括调查的程序规则在内.

二、各缔约方应确保所有认定违反竞争法的最终行政决 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供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各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尽量公开决定和命令, 被公开的决定或命令不应包含商业秘密信息或按照法律规 定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14.5 条 竞争法的适用

一、本章适用于各缔约方的所有经营者.

二、本章并不妨碍一缔约方创立和保持公用企业,或者 赋予企业以特殊权利或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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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公用企业,以及享有特殊权利

1 或排他性权利的 企业:

(一)缔约任一方均不应该采取或维持与本章第二条所 列原则不一致的措施;

(二)缔约双方应保证上述企业受本章第十三条所列的 本国竞争法约束,上述原则和竞争法的实施不应在法律上或 事实上阻碍上述企业执行指派给该企业的特殊任务. 第14.6 条 执法合作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双方在竞争领域的合作和协调对促 进有效竞争执法的重要性.为此,缔约双方将通过通报、磋商、信息交换、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合作.

二、缔约双方认识到开展消费者保护法相关事务合作的 重要性.为此,缔约双方可以交换和共享消费者保护方面的 信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14.7 条 通报

一、一缔约方如果认为其执法活动可能对另一缔约方重 要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应通过其竞争机构向另一缔约方竞

1 特殊权利是指缔约一方指定或限定两个或更多企业享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而此指定 并非按照客观、成比例和非歧视标准确定的;

或者,一缔约方授予某些企业法律上或法规上 的优势,而此优势将影响其他企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

189 争机构通报其执法活动.

二、在不违反缔约方的竞争法,且不影响任何正在进行 的调查的情况下,开展调查的缔约方应尽量在调查的早期阶 段向另一方通报.通报应足够详细,以使另一缔约方能够进 行利益评估.

三、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可用的行政资源内,尽最大努力 保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通报. 第14.8 条 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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