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7-09-24 |
一、为促进缔约双方相互理解,或者为处理本章执行过 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应就对 方提出的关注与其进行磋商.提出磋商请求的一缔约方应当 在请求中指明相关事项如何影响缔约双方间的贸易或投资.
二、一缔约方对提出磋商请求的另一缔约方的关注应当 给予充分谅解和考虑.
三、为便于就有关事项进行磋商,一缔约方应尽量向另 一缔约方提供相关非保密信息. 第14.9 条 信息交换
一、一缔约方在不影响正在进行的调查,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 应另一缔约方请求, 应尽力提供相关信息,
190 以便于对方进行有效的竞争执法.
二、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提供的秘密信息应当予以保 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提供信息的缔约方认可 的机构.
三、如果一缔约方请求另一缔约方提供有关特定商品、 服务、市场的竞争法豁免和免责的公开信息,并提出证据表 明,该豁免或免责可能会妨碍缔约双方间的贸易自由化,另 一缔约方应当向其公开相关信息. 第14.10 条 技术合作 缔约双方可以通过经验交流、以培训项目实现的能力建 设、举办研讨会、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技术合作,以提高双 方执行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能力. 第14.11 条 竞争执法的独立性 本章不应干预缔约双方竞争执法的独立性. 第14.12 条 争端解决
一、如果一缔约方认为,某一行为持续影响本章所指双 边贸易,该方可以要求在联合委员会进行磋商,以促进该问
191 题的解决.
二、对于本章下产生的任何事项,任何一缔约方不得诉 诸本协定第二十章(争端解决) . 第14.13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反竞争商业行为指对一缔约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负面 影响的商业行为或交易,例如:
(一)在缔约一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试图造成或者实 际具有排除、限制、扭曲竞争效果的企业协议、联合决定或 协同行为;
(二)在一缔约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一家或数家具有 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或
(三)在一缔约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显著妨碍有效竞 争,特别是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 竞争法:
(一)对中国而言,指《反垄断法》及其实施规定和修 正案;
及
(二)对韩国而言,指《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以 及其实施规定和修正案. 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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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国而言,指《消费者保护法》及其实施规定 和修正案.
(二)对韩国而言,指《消费者框架法》
第三章、第四 章
第三节、
第九章和
第十章,及其实施规定和修正案.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任何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