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10-03 |
17 组65 号.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4 年4月12 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停车场综合楼 A 区四单元
402 号. 被执行人:叶小英,女,1969 年4月19 日出生,汉族,住 地同上.系黄建国的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7)湘0703 民初
1054 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 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叶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 国、叶小英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偿还左喜 斌借款本金
190 万元及利息(从2016 年6月10 日起至借款偿还 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 2% 的标准支付)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
26900 元、执行费
21400 元.但 被执行人黄建国、叶小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
2017 年6月1日以(2017)湘0703 执保
217 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 国坐落在武陵镇迎宾社区东旭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常鼎房权
2 证武陵镇字第
22371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国坐落在武陵镇迎宾社区东旭小区的房屋 (房产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
22371 号)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平审判员周建军审判员陈劲松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