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10-13 |
互联互通涉及的费率、条款和条件通常应符合 当地法律法规,通过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商业谈判决定;
(二)在执行
(一)项时,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境内的公 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公共电信网络 服务的提供者和终端用户所有或与其有关的商业敏感信息 的保密性,并且确保仅在为了提供上述服务时才使用这些信 息.
二、各缔约方应确保本方境内的主导提供商为另一缔约 方已在其境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运营商的设施和设备提供互联互 通时,做到:
(一)在主导运营商网络的任何技术可行结点提供;
(二)以非歧视的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 、 费率提供;
(三)质量应不低于提供给自己的同类服务、提供给非 附属关系的服务提供商的同类服务或提供给其分支机构或
129 其他附属机构的同类服务的质量;
(四)及时提供,以相关条款和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 规格)为基础,费率以成本为导向.且设定费率应遵循透明、 合理、考虑到经济可行性以及充分做到非捆绑定价,从而避 免寻求互联互通的提供商为其不需要的网络要素或设施付 费;
(五)经请求,在提供给大多数用户的网络终结点以外 的结点上提供,费用应反映必要的附加设施的建设成本.
三、各缔约方应确保另一缔约方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 提供商与本方境内的主导运营商在设施和设备上实现互联 互通时,基于至少下列中的一项:
(一)一个参考性的互联互通出价,或者其他标准的互 联互通出价,出价包括主导提供商在通常情况下向其他公共 电信服务提供商提出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二)现有互联互通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或
(三)通过新的互联互通协议谈判.
四、各缔约方应确保适用于与其境内主导提供商进行互 联互通谈判的程序可公开地获得.
五、各缔约方应确保其电信监管机构可要求其境内的主 导运营商向其申报互联互通协议.
六、各缔约方应确保,按照第三款
(一)提供的互联互 通服务,其费率、条款和条件可公开地获得.
130 第10.5 条 海底光缆系统 当某电信网络和服务提供商运营海底光缆系统以提供 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时,在符合该提供商所在领土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该提供商所处领土的一方应当确保对方公共电信 网络或服务提供商在本方领土内接入
1 该提供商的海底光缆 系统(包括登陆设施)时,获得合理且非歧视的待遇.
第三节 公共网络或服务主导运营商的额外义务 第10.6 条 保护竞争
一、各缔约方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本领土内公共 电信网络或服务的主导提供商以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介入或 继续从事反竞争行为.
二、第一款中特指的反竞争行为包括:
(一)参与反竞争的交叉补贴;
(二)使用从竞争对手处得到的信息来达到反竞争的效 果;
(三)不及时将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关于基础设施的技术 信息和商业信息告知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运营商;
及
(四)以一种不合理的限制竞争的方式对服务定价,包1为了进一步明确:1)接入海底光缆登陆设施受制于其容量;
以及 2)如果对方的公共电信网络服务提供 商在本方领土内没有自有的设施,一方可通过确保对方企业能够租用本方拥有许可资格提供商的设施和公 共电信服务接入其海底光缆系统,从而实施该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