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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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o.201518 故意避开纳税因为他们知道这不太可能会受到检查与惩罚. 纳税意识的缺乏是因为对于电子货币的征税处理缺乏清晰的指导,如果纳税人在互联网 上查询相关内容,他们也许会发现诸多错误信息.许多网站、维基百科和博客提供关于电子 货币的税收处理的不同意见,有些信息会误导纳税人使他们相信交易电子货币能够减轻的纳 税责任. 故意逃税是由于电子货币的特征:一个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卖方在建立其比特币在线钱包 时不需要实名认证,因此税务机构不太可能了解收入状况,除非纳税人自愿地报告.

二、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最为广泛的消费税是增值税,也称为商品和劳务税, 应纳税人是在任何地点独立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的任何人. 比特币挖矿与交易也许以兴趣的方式开始,一旦成功,就可以变为经济活动,问题是要 确定何时以兴趣为目的的休闲活动停止而何时应纳税的投机活动开始.何时一个交易数字货 币的人变为纳税人,对于这一问题是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的.如果一个行为具有兴趣 的成分,那么权衡其中的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法是必要的.即使一些指标可以被发现,我们 也不可能认为它们是表明应纳税行为可能会发生的明确标志. 应税交易:如果某交易是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那么其通常被规定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商 品的供应被定义为处置有形资产的权利的转移,服务的供应被定义为不是商品供给的其他任 何交易.由于电子货币的无形性,它们被认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供给,这种供给属于 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其特征为服务的供应本质上是自动的,包括最低人工干预且信息技 术匮乏时是不可能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的挖矿行为是在增值税的范畴之外的,因 为不是每个旷工都会获得新的比特币,由于越来越多的旷工争夺有限的方程组特解,越来越 少的人能够获得其努力挖矿的报酬.

三、国家的处理方法 即使电子货币被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所忽略,对于比特币的挖矿与交易的课税措施 亦无相应指导, 但有些国家已经发表了他们对比特币现状和征税的观点. 荷兰财政部在

2013 年4月10 号发布的文件表示,比特币不可以被当作是一种货币,因为它缺乏中央的监督与 稳定性,也既不能被当作电子货币或金融产品对待.这份文件亦提及到纳税人获得的比特币 形式的利润需要服从一般的所得税规定并且比特币交易由一般的增值税规定所管理. 据报道

2013 年4月,加拿大税务局宣称比特币使用者必须在缴纳比特币交易税金,不 同的规定的应用取决于比特币是否当做金钱来使用去购买商品及服务,或是否为了投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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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o.201518 而被买卖.

2013 年12 月3日, 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四个中央政府部委联合发布针对比特币风 险的预防措施通知.此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并不是一种货币且不应流 通于市场,银行以及支付机构禁止使用比特币和用比特币给商品及劳务定价.通知还要求加 强对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以及其他服务的网站的监督,警告了为洗钱而使用比特币系统的 风险. 芬兰税务机关(Vero Skatt)在其

2013 年8月28 日发布的通知中全面阐述了比特币的 纳税政策,提供了几个数值实例来演示如何计算比特币交易中的应纳税所得额.Vero Skatt 的观点是,通过销售比特币而获得传统货币所得利润应作为资本利得被征税.通过挖矿所获 得的比特币亦需要缴纳所得税.Vero Skatt 既不将比特币视为传统货币也不将其视为一种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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