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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7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8 附加盗抢保险.10 附加犬类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12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13 居民水电气家庭财产保险条款.18 居民水电气家庭财产保险.24 附加居民电气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5 超龄房屋除外.28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利宝)(备-家财)[2015](主)16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与他人共有的、保管或租赁的,并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 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均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房屋及房屋附属: (1)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2)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 ;
(3)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 套的设备等) .
(二) 室内装修;
(三) 室内财产: (1) 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 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
(2) 衣物和床上用品;
(3)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保险标的可自由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价值的, 不 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 产;
(二) 存放于院内、 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 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 未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
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 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 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 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 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 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 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 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 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 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