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7-10-16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或重 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海啸;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 成本身的损失;

(三)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 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 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 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 保险单或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投保时实际价值分项自行确定.不分项的:按各大 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 城镇地区被保险人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 品占 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30%,室内装修、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农村地区被 保险人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30%,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15%, 室内装修、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农村农机具等占 25%.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保险人按照短期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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