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10-18 |
(一)遗传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陈代谢异常疾病.
(三)心、肺、胃肠、肾脏、?经、骨骼系统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体异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职业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缩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第2页,共29 页 台湾人寿卡安心30重大伤病健康保险附约-00
(八)早产儿所引起之?经、肌肉、骨骼、心脏、肺脏等之并发症. 其后「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围」所载之项目如有变动,则以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最新公告之项目为准 .
八、「伤害」:系指被保险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九、「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十、「医院」: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十
一、「住院」:系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 接受诊疗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 间留院. 十
二、「住院日数」:系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含住院及出院当日)计算之,但被保险人出院后又於同一 日入院诊疗时,该日不得重复计入住院日数. 十
三、「医师」:系指?有医师证书与执业执照,合法执业者. 十
四、「区域医院」:系指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办理医院评鉴评定为区域医院之医院. 十
五、「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系指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负责全民健康保险相关业务的保险人. 第三条 【附约撤销权】 要保人於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附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使本附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达翌日零 时起生效,本附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本附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附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附约规定负保 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 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前项情形,在本公司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围】 被保险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经医院医师初次诊断确定罹患第二条所约定之「重大伤病」或因第二条约定之 疾病或伤害住院诊疗者,本公司依本附约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重大伤病」所属之「重大伤病围」,包含本附约「订立时」及「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诊断确定当时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重大伤病项目. 第六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附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本公司 并交付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 宽限期间;
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保险费 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附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 仍负保险责任. 主契约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或主契约缴费期满后,本附约之缴费方式限以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七条 【本附约效力的恢复】 本附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并同主契约向本公司申请复效.但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得申 请复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项复效申请,并经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 之余额及按主契约办理保险单借款之利率计算之利息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第一项之复效申请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复效申请送达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内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内交齐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证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该次复效之申请. 被保险人之危险程度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绝其复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项约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於收齐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拒绝者,视为同 意复效,并经要保人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项提出申请复效者,除有同项后段或第四项之情形外,於交齐可保证明,并清偿第二项所约定 之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第一项约定期限届满时,本附约效力即?终止. 第八条 【告知义务与本附约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附约时,对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邓得,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 第3页,共29 页 台湾人寿卡安心30重大伤病健康保险附约-00 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约,其保险事故发 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附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