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10-18 |
或自附约订立后,经过二年不? 使而消灭. 第九条 【附约的终止】 本附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终止:
一、本附约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罹患重大伤病.
四、被保险人累计申?之住院日额保险金总额已达保险金额. 要保人得随时终止本附约. 前项附约之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时,开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二项约定终止本附约时,本公司应从当期已缴保险费扣除按日数比例计算已经过期间之保险费后 ,将其未到期保险费退还要保人. 本附约除已缴费期满或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给付当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约效力持续至当期已缴 之保险费期满后终止:
一、要保人终止主契约时.
二、主契约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时.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