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10-18 |
四、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8]第ZB11796号),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350.02万元(不含税),其中 4,186.01万元(不含税)自募集资金专项户中扣除,其余发行费用164.01万元由
3 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 用164.01万元.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 已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编制的截止日为2018年7月3 日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 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鉴证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832号),经鉴证,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 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和首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且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股合伙) 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4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383.93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164.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