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10-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日 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自2012 年11 月16 日起,上述代销机构开始代理销 售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代码:040038 (A 类),

040039 (B 类)).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认购期内到上述代销机构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及其 他相关业务. 详情请咨询: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40088-50099 本公司

网址:www.huaan.com.cn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2-043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2 年5月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从2012 年6月1日至

2012 年11 月30 日止.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情况详见

2012 年6月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2-020)号《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现公司已于

2012 年11 月15 日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5,000 万元全部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 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 年11 月16 日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5300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1 月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建信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建信纯债 A 建信纯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30021 531021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名称 证监许可[ 2012]1176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12 年10 月17 日至2012 年11 月13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2年11 月15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单位:户)92,999 份额级别 建信纯债 A 建信纯债 C 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1,909,904,643.98 14,950,675,422.59 16,860,580,066.57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单位:人民 币元) 1,046,921.12 7,180,564.56 8,227,485.68 募集份额( 单位: 份) 有效认购份额 1,909,904,643.98 14,950,675,422.59 16,860,580,066.57 利息结转的份额 1,046,921.12 7,180,564.56 8,227,485.68 合计 1,910,951,565.10 14,957,855,987.15 16,868,807,552.25 其中: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运用 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 单位:份)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其中: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的从 业人员认购本基 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 认的日期 2012年11 月15 日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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