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7-10-24

或(ii)本公司当时 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以向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 合资格参与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

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时 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 部分股息外,不得超过: (i) 本公司於当时之已发行股本之面值总额20%;

及(ii)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所购 回之任何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 (最多相等於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 本面值总额之10%) 之总和,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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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n n ( P ro t r a n s )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 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 间U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或(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扩大授予董事根倏敬蠡嶂ǜ嫠刂5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 另行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且於当时仍然有效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倏敬 会之通告所载之第4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之面值总额,惟该数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於当时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承董事会命 金鼎软件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梁伟平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 香港主要办事处: 香港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第一座 36楼3605室 附注: 1.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李佳辉先生、黄伯麒先生、陈毅生先生、邢凤炳先生及陈健生先生.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并於表决时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46楼,方为有效. 4. 就本大会通告第4至6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示,彼等现时并无有关即时购回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或发 行任何新股份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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