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7-10-24

1 实施认证;

CGC-C07-01:2017A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第4页共49 页 Ⅱ类、Ⅲ类、Ⅳ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对于适用于模式

1 的企业,也可自由选择模式

2 实施认证. 生产企业分类具体见附件 1.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 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 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具体见附件 2.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可通过网络(ccc.cgc.org.cn)或书面向本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 托人需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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