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0-25 |
(五)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发布的《能源发展 十三五 规划》及各有关能源专项规划和经国家 能源局批复的本地区能源发展 十三五 规划确定的本地区可再生
4 能源发展目标, 按年度提出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 将其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重要指标并保持逐年提升. 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全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到
2020 年、
2030 年分别达到 15%、 20%的目标, 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 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 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 国家根据 《可再生能源法》 、 能源战略和发展规划、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综合考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总量、跨省跨 区电力输送能力等因素, 按年度确定各省级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 各类电力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承 担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责任, 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其他地方电网企 业、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 负责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电力生产企业的发电 装机和年发电量构成应达到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 完善可再 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及交易机制, 形成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 消费的新发展模式.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 另行发布.
(七)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各电网企业应会同有关 电力交易机构,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关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政策, 根据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 〔2016〕
625 号) 、 《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 知》 (发改能源〔2016〕1150 号) 、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
5 知》 (发改运行〔2017〕294 号)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有关管理 规定, 落实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 电量按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或经招标确定的电价全额收购的政策. 省级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时,要 预留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 并会同能源管理部门 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衔接.
(八)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在国家核定最低 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 对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之外 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鼓励通过市场化交易促进消纳利用.充分挖掘 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输送能力, 将送端地区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与受端地区压减燃煤消费相衔接, 扩大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 力现货交易.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 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大用户、 拥有自备电厂 的企业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 主动与受端地区政府及主 管部门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外送和市场化交易的衔接. 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要协 同组织开展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 有关地区要尽快取消跨 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送受端不合理的限价规定, 支持可再生 能源电力提高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