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10-27 |
5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流动负债净值 (2,166,957) (2,724,055)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3,819,480 4,416,307 非流动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 577,019 592,201 计息银行及其他借贷
12 1,880,686 1,389,904 定息债券及票
13 140,597 496,609 政府补贴 375,113 369,707 非流动负债总额 2,973,415 2,848,421 资产净值 846,065 1,567,886 权益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已发行股本 88,856 88,856 储备 745,667 1,464,024 834,523 1,552,880 非控股权益 11,542 15,006 权益总额 846,065 1,567,886
6 财务报表附注 1. 公司及集团资料 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根 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 (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为获豁免的有限公司.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之地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统称 「本集团」 ) 主要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 制造及销售有缝焊接钢管及提供相关制造服务 ? 物业发展及投资 董事认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及最终控股公司为Bournam Profits Limited ( 「Bournam」 ) ,该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2. 编制基准 该等财务报表乃根晒驶峒谱荚蚶硎禄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颁布的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并维持有效之国 际会计准则及常务诠释委员会诠释及香港公司条例之披露规定编制.其乃以历史成 本惯例编制,惟投资物业按公平值计量.该等财务报表以人民币 ( 「人民币」 ) 呈列, 除另有列明者外,所有数值已凑整至最接近千元. 2.1 持续经营基准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综合亏损人民币873,755,000元 (二零一六年:亏损人民币1,498,998,000元) .倘不计及减值人民 币26,735,000元,本集团年内录得综合亏损净额人民币847,020,000元,其中包 括(i)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值拨备人民币1,709,000元 (二零一六年:人民币 72,124,000元) ;
(ii) 有关撇减可变现净值之存货拨备人民币7,020,000元 (二零 一六年:人民币27,131,000元) ;
及(iii)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人民币18,006,000 元 (二零一六年:人民币516,250,000元) .该等非现金项目并无影响本集团之 经营现金流量.本集团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净额约人民币557,662,000元 (二零 一六年:人民币963,118,000元) .
7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录得流动负债净额人民币2,166,957,000 元 (二零一六年:人民币2,724,055,000元) ,其中包括银行及其他借贷及定息债 券人民币3,800,015,000元 (二零一六年:人民币4,462,847,000元) ,其须到期偿还 或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未来十二个月内重续. 鉴於该等情况,本公司董事已考虑本集团之未来流动资金及表现以及其可用融 资来源,以评估本集团是否将具备持续经营之充足财务资源. 为改善本集团之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以维持本集团持续经营,本集团已实施或 正在实施以下措施: (1) 积极寻求新融资 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本集团与一名第三方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一 间由广东粤财投资及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融资信 托有限公司) 订立金额为人民币1,680,000,000元之长期贷款协议.本集团 其后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取得该贷款.该 贷款为期三年,首两年年利率为11.25%,而第三年年利率为10.25%. (2) 积极与银行磋商以取得足够的银行借贷为本集团经营拨资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本集团偿还短期银行贷款人民币968,063,000元,取得新长期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并与相关银行重 续现有贷款人民币72,500,000元. 本集团将继续积极与银行磋商,以当本集团之借贷到期时对其进行重续 或取得额外融资来源以满足本集团於不远将来之营运资金及财务需求. 本公司董事已对其所知之所有有关事实进行评估,并认为彼等拥有良好 的往绩记录或与银行关系良好,而於将可提高本集团贷款到期时本集团 重续该等贷款之能力. (3) 就未偿还应收款项积极与债务人磋商 管理层正在就未偿还应收款项积极与债务人进行接洽,以与彼等各自协 定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