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10-29 |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2.09 元(按照
201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6 元(按照
201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 发行市净率: 2.98 倍 (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8、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60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比例为 14.29%,超 额认购倍数为
7 倍;
网上定价发行 2,400 万股,中签率为 0.6041670154%,超额 认购倍数为
166 倍.本次发行网上网下不存在余股.
9、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10、承销方式:由招商证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1、募集资金总额:435,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390,904,347.46 元
12、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4,095,652.54 元,其中项目包括保荐承销费用、审 计验资费、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新股发行登记及查询费用等.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的股票已于
2011 年8月3日公开发行;
2、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18,652,538 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3,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28%,达到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25%;
4、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控制保荐 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1、本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招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