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7-11-03 |
四、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授信广汇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专 项用于支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天然气进口业务、 节能环保日常经营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关联借款的来源为进出口银行专向拨付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借款主体广汇集团取得贷款后再向广汇能源子公司提供借款, 借款 利率与广汇集团向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借款利率一致.
2、本次关联交易形成的实质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授信广 汇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天然气进口业务、 节能环保日常经营使用,有利于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3、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合 法的. 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向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转让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疆富蕴广汇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富蕴广汇新能源有 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公司拟分别转让控股子公司富蕴清洁能源公司和富蕴新 能源公司51%股权,可进一步聚焦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发展,集中发挥 体现已投产项目高质量发展效能,符合公司投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 于优化财务结构.
3、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其他应收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子公 司核销部分其他应收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部分其 他应收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