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11-08 |
以合 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 付给受让人.仅从这些外在条件 来看,冒名处分行为似亦可满足,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 和价值要旨来看,冒名处分行为并 不具备. 第一,适用善意取得前提是真 实权利状态与通过物权公示表现出 的权利外观存在差异.对动产而 言,由于动产可以频繁、自由交易 流动,且占有为其所有权外观,故 实际占有人可能并非所有权人,也 没有处分权.对不动产而言,则存 在不动产登记错误,实际权利人并 非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善意取 得制度的价值就是对信赖物权公示 而为交易行为的一种保护.而冒名 处分并不存在真实权利人和物权公 示表现的权利外观差异.换言之, 冒名处分中物权公示表现出的权利 状态是真实正确的,受让人对交易 对象的所有权状态并不存在认识错 误,其错误信赖的只是冒名人是否 真实权利人.因此,冒名处分中不 存在给予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信赖 保护问题. 第二,冒名处分不符合善意取 得中原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要求. 原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从物权法 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可 以得到佐证.对动产而言,无权处 分人获得物的占有是基于原所有人 的意愿,即只有所有人自愿将动产 转移给无权处分人占有时,法律才 可能承认受让人的权利获得正当 性.对于不动产而言,则是存在登 记错误.至于登记错误的原因,可 能是原权利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 是登记机关的原因.对于原权利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由其承 担不利后果,理由正当充分;
如由 于登记机关的原因,由原权利人承 担不利后果则需有正当理由.有观 点提出,因为不动产的相对稀缺贵 重,当事人应对自己的权利特别关 注,在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应及 时提出纠正或进行异议登记,否则 在与交易安全的冲突中应承担不利 的后果.冒名处分中,不动产权利 证书登记与真实权利人一致,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