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11-15 |
3 织和学术界发表的目前正在和过去处理这个议题的著作.报告还借鉴了贸发会议 发给各竞争管理机构的调查问卷(2013 年至2014 年).2 一. 确定议题的范围 A. 何谓非正式合作? 7. 合作的定义是 人们共同做某事的情形 .3 在本报告里专用的非正式合作 定义所考虑到的是竞争主管机关机构活动适用的一般和非正式合作.合作指的是 竞争主管机关之间为创造合力而进行的协作以及执行各自竞争规则过程中互助和 对等的伙伴关系. 8. 跨界反竞争案的合作分为两类:正式和非正式.虽然非正式合作是一个持续 的过程,可以在许多情况下进行,但是本报告将着重介绍竞争管理机构之间的非 正式合作机制.为此,非正式合作定义为竞争管理机构之间不正式、随意、日常、友好和无拘束的协作. 9. 本报告述及双边和区域正式贸易协定(区贸协定)规定的既定法律安排之外进 行的非正式合作,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述及在正式协议框架内进行的非正式合 作.对贸发会议调查问卷所作答复曾提到德国竞争主管机关与亚欧竞争主管机关 之间在一个并购案4 上密切合作最后撤消了并购通知的案例. B. 正式、非正式合作的互补性和局限性 10. TD/B/COM.2/CLP/21/Rev.5 号文件第
23 段解释说,交换机密信息是正式合 作和非正式合作的一个限制因素: 尽管同其它竞争主管机关保持非正式联系是不断通过交流意见了解其 他管辖区内的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发展动态的一个重要方法,但如果某一主管 机关要求就特定事项取得执法方面的援助或机密资料,这种非正式合作有时 就显得效用有限.
2 下列国家对贸发会议的问题单作出了答复:巴巴多斯、不丹、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克罗 地亚、埃及、欧洲联盟、德国、印度、日本、肯尼亚、马耳他、摩尔多瓦共和国、纳米比 亚、秘鲁、瑞士、土耳其、乌拉圭、美利坚合众国和津巴布韦.
3 见http://www.learnersdictionary.com/definition/cooperation (2014 年4 月22 日登录所见).
4 登录 http://ec.europa.eu/comm/competition/mergers/cases/index/m99.html#m_4985 查阅必和必拓/ 力拓案(2014 年4 月22 日登录所见). TD/B/C.I/CLP/29
4 GE.14-50483 11. 进行全面合作需要缔结双边执法合作协议,但是执法合作起初也可以非正 式进行.有用的信息可以非正式并且通过多数是双边的合作文书进行交换(但是 《1994 年国际反托拉斯执法协助法》所涉各种法律互助条约和协定除外,例如 美国和澳大利亚订立的条约).开展非正式、包括在所涉国家可能参加的任何双 边协议或区贸协定(见下图和表 1)框架内进行一般信息探讨和交换会有助于 合作. 12. 尽管近
20 年来见到正式协议采用的越来越多,但是贸发会议的一项研究报 告突出显示协议的贯彻执行却十分缓慢,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贸易和竞争问 题谈判代表一向都 急着签字 而又不准备行动落实(贸发会议,2005 年).正式 合作协议带有必须达到才能运作的法律和体制要求,有所谓 硬法 之称,带有 规则、条例和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协议可能要花数年才能订立,非洲拉丁美洲和 世界其他地区的许多区贸协定就是如此.步伐极其缓慢,其效力堪疑. 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条款宽严谱 出处:贸发会议,2005 年,内容提要. 注意:只具有说明性而已.实际定位取决于协定的具体措辞. 13. 在区域或次区域群组里,政治意愿或经济发展和文化的相对统一可能会便 于建立相互信任,形成共同利益的观念,可以从大局关系而不仅仅从竞争法和政 策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在这方面经验有限而面临的情况类似的发展中国家之间 开展执法合作,也可能会比与这方面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进行的合作更为平衡兼 顾,还会成为一种学习的体验,确保与更为先进的伙伴进行合作取得丰富成果. 宽松的义务 严格的义务 尽力合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积极和消极礼让诉诸争端解决对私营实体其作用的超国家权力对贸易的限制TD/B/C.I/CLP/29 GE.14-50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