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11-15 |
5 14. 除少数例外,5 多数国家禁止本国竞争管理机构与人分享调查过程中取得的 机密信息.这一方面保护了当事方的权利,但也限制了竞争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 程度.公开散发这种信息可能对提供这种信息的公司、对竞争管理机构今后的信 息收集工作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有害.竞争管理机构面临的合作难题是如何增进对 彼此法律的认识,确保执法工作切实有效,同时保护合法的私人利益和公共 利益. 表1 与欧盟委员会和美国签订的含有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条款的区贸易协定的 数量 欧盟委员会 美国发展中国家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含有竞争条款并已通 报世界贸易组织的区贸易协定的数量
8 72
3 75
24 46 已知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通报世界贸易组 织的区贸易协定的总数
11 100
4 100
52 100 出处:贸发会议,2005 年,
第四章.南南和北南区贸协定竞争条款的谈判和执行工作的经验 教训.第129 页. 15. 但是,特案非正式合作实际上会涉及到情报和机构信息的交换,涉及案例 合作途径的专门诀窍、采用的不同策略、如何更好地界定有关市场的方式以及其 他在正式合作协议中如此称谓的项目.非正式合作在双方管理机构接到公司的正 式合作授权之时即行停止.这会意味着两个竞争主管机关有赖于第三方的同意. C. 非正式合作安排的类别 16.
2013 年,贸发会议确定了某几类非正式合作安排.6 非正式合作方面有特 案合作机制的文书,而其他合作机制则是一般性的.有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开发 形成一些非正式网络关系,并已建立某种程度的信任,竞争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电
5 澳大利亚有一部法规,根据其规定,机密信息在民事案中可以与外国竞争管理机构共享 (《1992 年工商监管互助法》).加拿大竞争主管机关就一项包括准许在某些情况下分享机密信 息的修订案在内的立法提案进行了磋商.
6 (a)根据《多边协议的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1980 年) 进行的非正式合 作;
(b) 根据《1995 年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在影响国际贸易的反竞争做法问题上进行合作的建 议》(通常称作《1995 年经合组织关于合作的建议》)或其他类似的没有特定法律依据的软性法 律文书进行的非正式合作;
(c) 在放弃权利的基础上合作;
(d) 根据国内法条款进行的合作;
(e) 根据非竞争专用协议和文书进行的合作;
(f) 根据竞争专用协议进行的合作;
(g) 区域合作 文书. TD/B/C.I/CLP/29
6 GE.14-50483 话索取案例信息,而不需要以正式协议为索取依据.此外,许多区域正在出现结 成网络的论坛,例如欧洲地中海竞争网和非洲竞争论坛.本研究报告为方便起见 对非正式合作的两个要素进行了区分:一般性非正式合作安排和特案非正式合作 机制.现详细区分如下: (a) 一般性非正式合作可在会议、双边会议上进行,对竞争问题专家在审 议过程中可以共享的知识和信息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流时也可进行.此外,能力建 设和技术援助合作也是一种平台,受益国可以在这种场合聚在一起,推动实现共 同的目标.在这方面,贸发会议、经合组织和国际竞争网通过向多边、区域和双 边会议建言献策进行这种非正式合作. (b) 特案非正式合作可包括探讨调查工作策略、市场信息和证人的评价, 此外也涉及线索的分享以及主管机关处理共同案件途径的比较.这种形式的合作 可特别有助于新成立的竞争主管机关简化调查策略和聚焦调查工作的重点. 17. 虽然这两种非正式合作机制涉足处理所有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卡特尔、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和并购),卡特尔和并购案目前采用的有各种不同的非正式合作安 排处理方法.卡特尔案件的信息共享由于其内容性质以及可能被用于对付当事方 的担心而比较有限.并购案信息轻易就分享,因为许多情况下这种信息不大可能 用来损害当事方. 18. 在影响一个以上国家的反竞争做法问题上进行合作是在贸发会议主持下谈 判达成的《多边协议的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规定的国际 措施之一.《经合组织关于并购审查的建议》(2005 年)也强调在审查跨国并购案 时必须进行合作与协调. 19. 共同努力收集和分享跨界竞争案特有信息和就这种案例的适当处理方法、 途径和补救办法问题交换意见,这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竞争管理机构之间非正 式合作深化的另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