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11-15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9.

00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5)第SHE2015158 号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目录 释义.1 一.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3 二.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程序

4 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6 四. 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6 五.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7 六. 结论意见

10 附件:环隆电气土地及房产权证汇总表.12

1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环旭电子、公司、上市公司 指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月光股份、转让方 指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 股股东 环鸿台湾、受让方 指 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香港全资子公 司环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环鸿台湾 100%股权 环隆电气、标的公司 指 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标的资产 指 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9.008%股权 本次交易 指 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9.008%股权 暨关联交易 交易各方 指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月光半导体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买卖合约书 指 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关于收购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9.008%股权的协议 台湾法律意见书 指 台湾李忠雄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9月2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中国台湾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 台交所 指 台湾证券交易所 中国法律、法律 指 在中国境内经正式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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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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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 Fax 传真: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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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mail protected] www.chenandco.com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9.00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5)第SHE2015158 号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环旭电子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对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9.008%股权的 整体方案、涉及的相关法律程序、相关协议、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其出具日在中国境内经正式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并为本所律 师所知悉的相关事实、公司已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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