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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月目录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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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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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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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量(率)核定的方法和原则.5 - 4.1 核定方法的选用.5 - 4.2 核定的原则.6 - 4.3 节能量(率)的计算.6 - 4.4 能耗修正.7 -
5 节能量核定的方法(账单分析法)8 -
6 节能量核定的方法(测量计算法)9 - 6.1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系统.9 - 6.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9 - 6.3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10 - 6.4 其他系统.10 -
7 形式检查.12 - 7.1 改造前检查.12 - 7.2 改造后检查.12 - 附录 A 能耗折算系数.15 - 附录 B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报告模板
16 - 附:条文说明.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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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系统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 造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方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单体公共建筑及高校、医院等建筑群的节能改造节能量 核定工作. 1.0.3 节能量核定是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分析判断,主要根据改造措 施实施前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的检测、监测和分析结果,核定节能量. 1.0.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检测标准》 (JGJ/T177)的有关规定,节能量的核定应在相应工况下开展. 1.0.5 本导则的节能量核定主要针对具有常规功能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或系统 的改造,对于满足建筑物特种功能的用能系统(如大型医疗设备、实验/检测仪 器、信息中心等) ,可不纳入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节能量核定范围. 1.0.6 本导则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 176)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77)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32)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GB/T 28750) 《计量器具检验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1139)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1]207 号) 1.0.7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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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建筑能耗(building energy use) 建筑使用过程中,为满足建筑环境(采暖、空调、制冷、照明、通风等)和 使用功能(动力、炊事、用水等)而产生的能耗,消耗能源种类包括电力、水、 燃气、燃油、燃煤、市政热源(或冷源)及可再生能源等. 2.0.2 建筑节能改造(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对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采暖通风空调及生 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其他特殊用能系统 等实施节能节水改造的活动. 2.0.3 项目边界(project boundary)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 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 线. 2.0.4 基准期(baseline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 2.0.5 核定期(reporting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 2.0.6 基准能耗(baseline energy use) 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 2.0.7 节能量(amount of energy-saving) 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 减少的数量,单位:kgce. 2.0.8 单项节能量(amount of individual energy-saving) 对单项改造措施进行核定时, 该单项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 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kgce. 2.0.9 节水量(amount of water-saving) 节水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各用水设备(系统)用水量减少 的数量,单位:t. 2.0.10 节能率(energy-saving rate) -
3 - 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能耗的比值,单位:%. 2.0.11 账单分析法(bill method) 通过采集计量表的表计数据,分析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以确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2.0.12 测量计算法(measurement method) 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关的参数, 以得到改造前后的能耗来确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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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 效率,节约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设计使用要求. 3.0.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内相关的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 节能效果进行核定. 3.0.3 公共建筑因围护结构或用能设备(系统)损坏、使用年限到期或存在安全 隐患进行更新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需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 (GB50189)的要求. 3.0.4 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 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5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宜按照照明、空调、动力、插座、其他用能设 备等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3.0.6 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完成质量进行现场审查, 进行节能量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3.0.7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 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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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量(率)核定的方法和原则 4.1 核定方法的选用 4.1.1 建筑或各改造设备 (系统) 节能量采用账单分析法、 测量计算法进行核定, 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 4.1.2 当建筑或各改造设备(系统)在节能改造前、后都具备至少一年稳定运行 条件下连续监测的计量数据时应采用账单分析法. 4.1.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节能量的核定:
1 需核定改造前后整栋建筑的能效状况;
2 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 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 很难采用 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4 很难将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的能耗分开;
5 预期的节能量比较大,足以摆脱其他影响因素对能耗的随机干扰. 4.1.2.2 采用账单分析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计量账单数据清晰、准确.
2 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表具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
3 对于单项节能改造项目, 各单项改造设备或系统的节能量相互不影响或影 响可忽略. 4.1.3 当建筑或各改造设备(系统)无分项计量或不满足账单分析法的使用条件 时应采用测量计算法. 4.1.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测量计算法进行节能量的核定:
1 仅需评估受节能措施影响的系统的能效;
2 节能措施之间或其他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可忽略不计或可测量和计算;
3 影响能耗的变量可测量,且测量成本较低;
4 建筑内装有分项计量表;
5 期望得到单个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4.1.3.2 采用测量计算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 -
6 - 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 测技术规程》JGJ/T260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测量计算的要求对其节能量 进行核定.
2 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同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 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
3 关键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2 核定的原则 4.2.1 改造项目基准期和核定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准期和核定期一般以
1 年为一个单位长度;
2 基准期和核定期时间长度至少应包含用能设备(系统) 或建筑的一个完整 循环运行工况;
3 基准期和核定期的时间长度应保持一致. 4.2.2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 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能耗进行修正. 4.2.3 对采用不同品种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 位应统一采用标准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