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7-11-20 |
(ii)建造供水及污水处理基建设施;
及(iii)投资及经营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项目. 本集团於二零一三年开始投资及经营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业务并注册成立买方 (其 为本集团於新能源公司之投资实体) .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现有7个垃圾资源发电项目全面运营.为进一步提升其於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业务方面之商业地位及投资组合,本集团一直在寻求投资机 会以进一步投资於该类业务.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乃本集团进一步发展新能源 及再生能源业务之宝贵商机,且长远而言将增强本集团之投资组合.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收购事项之适用 百分比率均不超过5%,故根鲜泄嬖虻14A章,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 予公告交易或任何关连交易.
4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蚵粜橄蚵舴绞展耗勘旯局抗扇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9) ,一间於开 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 主板上市 「完成」 指 完成收购事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 指 根阆壬袄钕壬髯造赌勘旯局ㄒ娑褪展 事项应付彼等之总代价人民币12,230,000元 (相等於约 15,290,000港元)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鱼先生」 或 「卖方」 指 鱼江鸿先生,於买卖协议日期为目标公司之60%权益 之实益拥有人 「李先生」 或 「卖方」 指 李海刚先生,於买卖协议日期为目标公司之40%权益 之实益拥有人
5 「买方」 指 青泓 (南京) 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 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买卖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而订立之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之买卖协议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宝鸡市易飞明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 成立之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卖方」 指 鱼先生及李先生 「%」 指 百分比 除另有界定者外,就本公告而言及仅作说明之用,人民币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25港元之汇率进行换算.该等换算并不表示任何有关金额已经、应已或可以 按任何特定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王德银 香港,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位执行董事王德银先生、刘烽先生、林岳辉先生、朱燕燕小姐及 邓晓庭小姐;
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兆强先生、李建军先生及郭朝田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