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11-22 |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信息和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室承担. 公司证券事务室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离职日期 以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日期为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 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