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11-22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提出 的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进行审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以内 、 超过 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