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1-22 |
1166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宁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858号文核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于2012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8元,募集资金总额 52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7,092,000.00元,该等股票已于2012年8月10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证所 )上市.中金公司担任隆鑫通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简称 《 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隆鑫通用进 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年度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 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证所备案 已与隆鑫通用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 与隆鑫通用保持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 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 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 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证所报告,经上证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 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违法违规情况;
相关当事人无 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证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违法违规情况;
相关当事人无 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隆鑫通用执行 《 公司章程》、 《 董事会议事规 则》、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的履行情况,隆鑫通用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 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