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7-11-30
天禾律师事务所 国通管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6-1-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天禾律师事务所 国通管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6-1-3-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皖天律证字[2014]第00156-2 号致: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通 管业/上市公司/公司 )的委托,委派卢贤榕、徐兵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参加国通管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本所律师已于

2014 年9月12 日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于2014 年12 月25 日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根据国通管业于

2015 年2月6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41914 号,以下简称 《反 馈意见》 》 的要求, 本所律师就 《反馈意见》 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 《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天禾律师事务所 国通管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6-1-3-3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有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所使用的相关简称意思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国通管业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与事实进行查验的基础上,依法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 《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2012 年3月28 日,环境公司的执行董 事由田旭东变更为陈学东,5 月21 日,环境公司设立董事会并增加

4 名董事;

2012 年5月31 日,田旭东任环境公司总经理,6 月11 日,田旭东兼任环境公司 财务负责人;

2014 年2月28 日,张志勇任环境公司总经理,3 月11 日,张志勇 兼任环境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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