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11-30 |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 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 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 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 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 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 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公布江苏 省太湖流域三级 保护区范围的通 知》(苏政办发 [2012]221 号) , 本 项目所在地属于 太湖流域三级保 护区,本项目生活 污水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接管金坛 第二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不单独 设置排污口,不属 于《江苏省太湖水 污染防治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 太湖流域
一、
二、 三级保护区禁止
7 的行为. 《太湖流 域管理条 例》 第二十八 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 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 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 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 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 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 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本项目不属于《太 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 规定的禁止的行 为. 第二十九 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 自河口
1 万m上溯至
5 万m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 侧各 1000m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 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m 范围内,淀山湖 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m 范围内, 太浦河、 新孟河、 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