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12-05
―1― 上海市国三柴油集装箱运输车辆 加装尾气净化装置补贴操作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提升本市在用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水平,支持和 鼓励集装箱运输企业在国三柴油集装箱运输车辆上加装尾气 净化装置,根据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请示》 (沪交科〔2015〕826 号)精神,特制定本补贴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购置的、加装在 国三柴油集装箱运输车辆上的尾气净化装置,其技术条件和车 辆范围要求如下:

(一)尾气净化装置技术要求

1、安装该净化装置后,国三柴油机台架排放检测的 CO、 HC、 PM 排放应满足重型柴油机的国Ⅴ排放标准, NOx 与原机 水平一致.

2、国三柴油集装箱运输车辆安装该净化装置后,整车车 载道路排放测试(PEMS)结果可以降低颗粒物排放 90%以上、 一氧化碳排放 40%以上、碳氢化合物排放 50%以上.

3、安装该净化装置后,对国三柴油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能 耗影响不超过 2%. ―2―

4、安装净化装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改变 车辆已登记的结构和外形尺寸,不得改动车辆的油路、电路、 气路布置,不新增其它的物质排放,不降低原车的通过性.

5、尾气净化装置的保养间隔周期至少一年以上,质保期 不低于所安装车辆的使用期或

4 年.在质保期内,尾气净化装 置供应商必须保证所安装的设备正常使用,并承担期间产生的 维护保养费用.

6、尾气净化装置必须有在重型货运车上使用不少于

3 个月(或1万公里)的用户使用报告及产品的跟踪测试报告.

7、中标的尾气净化装置供应商应建有尾气净化装置使用 监控平台,对安装在集装箱运输车辆上使用的所有设备的使用 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控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 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开放.

(二)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范围 本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所属的,具有经营范围为"货物 专用运输(集装箱) " 《道路运输证》的、尾气排放为国三标准 的,加装后车辆至少还有一年以上使用时间的柴油集装箱运输 车辆.

二、资金来源 国三柴油集装箱运输车辆加装尾气净化装置专项补贴资 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 ―3― 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要求的尾气净化装置,根据发动机功率大小给予 差别化补贴:对发动机功率在 100-150kw(不含

150 kw)的以 2.5 万元/套、150-250kw(不含

250 kw)的以

3 万元/套、250kw (含250 kw) 以上的以 3.5 万元/套为上限, 根据实际采购的中 标价给予补贴.

四、补贴程序

(一)采购要求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按照尾气净化装置技术要求,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尾气净化装置供应商名 单. 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上海市交通运 输行业协会,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招标确定的尾气净 化装置供应商名单中,通过招标确定尾气净化装置实际采购价 格,其中:委托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招标的,道路集装箱 运输企业应将需要加装的车辆清单书面报告上海市交通运输 行业协会并出具委托函.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根据招标结 果,与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中标单位签订尾气净化装置 采购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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