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12-06 |
一、保理业务情况概述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 )于2019 年4月3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 司及部分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 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公司可在该额度内办理具体保理业 务, 保理业务期限为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以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 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本次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 也未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理业务标的 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本次拟转让的应 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况.
三、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 保理方式: 商业银行受让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 收账款,为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保理金额:2019 年度累计不超过
12 亿元. 保理期限: 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以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
2 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保理费率: 根据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 定.综合费率不超过 5.5%.
四、本次保理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 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余 额,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以及提高自身 资产抗风险能力.
五、本次保理业务的授权事项 在额度范围内, 由董事会授权宝钢包装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宝钢包装及部分子 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 营性现金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同意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独立董事并要求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国资和金融监管规定,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履行必要的内、外 部审批程序,防范风险、谨慎操作,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 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和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