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7-12-06 |
公司于
2005 年6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上刊登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
2005 年8月12 日, 公司
200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5 年8月16 日刊登了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支付的 2.2 股股份和
1 份认购 权证的对价.
2005 年8月18 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对价(包括股份和认购权证)到账.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 简称由 宝钢股份 变更为 G 宝钢 ;
作为对价支付的股份上市流 通.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支付的认购权证将于
2005 年8月2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权证的交易简称 宝钢 JTB1 ,权证交易代码 为
580000 . 详细内容见: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认购权证上市公告书》 .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8月18 日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认购权证上市公告书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认购权证上市公告书 重要声明与风险提示
1、投资者务请注意:与股票相比,权证产品的价格可能急升急跌,权证持 有人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此外, 权证在到期时有可能不具任何价值. 因此, 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上市公告书内所列的风险因素. 必要时, 应寻求专业意见.
2、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权证 上市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认购权证及标的证券的价值或投资者 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释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 指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是认购权证的发行人 宝钢股份公司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证券/股份 指 宝钢股份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存续期 指 认购权证的存续期间, 即2005 年8月18 日至
2006 年8月30 日的
378 天的期间 行权日 指 认购权证存续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06 年8月30 日 股权登记日 指2005 年7月22 日,于该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宝 钢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东, 将有权获得本公司支付的对 价 认购权证 指 本公司发行的,以宝钢股份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 证券, 约定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日有权按行权价格和行 权比例向本公司购买宝钢股份公司 A 股股票的有价 证券.认购权证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权证 的条款 部分 对价 指 本公司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宝钢股 份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即:股权登记日收盘 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2 股 股份和
1 份认购权证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