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7-12-07 |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 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 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 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 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 请 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 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5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 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 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 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 "受让人受 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 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 转让动产法 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
6 式交付动产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 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 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 航空器和机 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 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 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 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
2016 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7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 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