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7-12-14
1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 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6〕7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 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

94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 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655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 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 号) 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差别电价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 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 产能等,下同)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根 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销售电价的 电费.

二、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淘汰类的.

2

(二) 列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淘汰 产业目录》(宁政发 (

2014 )

116 号)限制类、淘汰类的.

(三)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限额标 准,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企业(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 用地方标准,下同).

(四)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

(五)其他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

三、征收对象和加价标准

(一)征收对象: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

7 个行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限 制类、淘汰类目录的企业或装置,以及经节能监察单位认定能 耗超标的企业或装置. 1.征收对象用电量能够用自治区电力公司安装的收费电表 (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征收差别电 价. 2.征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按照该单位全部生产 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淘汰类用电按《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 每千瓦时加价 0.3 元,限制类用电按每千瓦时加价 0.1 元执行. 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比照淘 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 倍(含)以内的装置,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3 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单位能耗又超限额 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三)各市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在对铁合金、 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

7 个行业严格执行差 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向自治 区申请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

四、实施程序 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差别电价工作.

(一)筛选. 各市工信局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 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对象和加价标准,在 对本区域企业进行调研、排摸的基础上,提出拟执行差别电价 的企业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用电户号、加价用电范围、 加价标准、加价起征日期和加价依据等,可参考相关企业提供 装置主要技术数据等书面材料).央企和自治区属企业拟执行 差别电价的名单,按照属地原则,一并由各市工业主管部门提 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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