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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75―2007 代替 HJ/T 75-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on trial) (发布稿)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I1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组成.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安装位置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验收.6
8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 10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
13 11数据记录与报表.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1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2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28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33 删除的内容:
5 删除的内容:
5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 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
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 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 和质量保证要求;
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
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 技术要求和相关 记录表格.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 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07 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08 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 术规范?(HJ/T 75-2001)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 CEMS)中的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含SO
2、NOx 等) CEMS 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s,以 下简称 C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 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 窑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 CEMS. 1.3 生活垃圾焚烧炉、 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
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 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 75%;
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
45 分钟.
2 3.2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of CEMS of Stationary Source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 故障、系统校准、校验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未经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3.3 有效数据 Valid Data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烟气 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 下,烟气 CEMS 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4 有效小时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整点
1 小时内不少于
45 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5 有效日均值 Valid Daily Average
1 日内不少于锅炉、 炉窑运行时间 (按小时计) 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6 有效月均值 Valid Monthly Average
1 月内不少于锅炉、 炉窑运行时间 (按小时计) 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 校准 Calibration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烟气 CEMS 进行校零/跨、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9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用参比方法在烟道内对烟气 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 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10 调试检测 Testing 烟气 CEMS 安装、初调和至少正常连续运行
168 小时后,于技术验收前对烟气 CEMS
3 进行的校准和校验. 3.11 技术验收 Technical Check and Acceptance 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用参比方法对烟气 CEMS 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对误差、绝 对误差的比对检测和联网验收. 3.12 比对监测 Comparision Testing 用参比方法对日常运行的烟气 CEMS 技术性能指标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3.13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是指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 CEMS 数据传输到固定 污染源监控系统后,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并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对失控数据进行修 约的规定.
4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组成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 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通过采样和非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 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 湿量(或输入烟气含湿量) 、烟气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
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浓 度和排放量;
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
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固定污染源监 控系统.
5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参照 HJ/T 76-2007 中第
5 章的技术要求规定,当本标 准下文中的部分技术指标与 HJ/T 76-2007 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不同时,以本标准的规定为 准. 6.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安装位置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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