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12-20 |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其主要 营业地点位於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75楼7503B、7504及7505室. 本集团於本年度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 制造及销售聚苯硫醚 ( 「PPS」 ) 产品 (包括PPS树脂、PPS纤维及PPS化合物) ? 普通芒硝、特种芒硝和药用芒硝的加工及销售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批准. 2. 编制基准 本集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编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通过的所有适用个别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及诠释,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采纳的全部适用个别 国际会计准则及诠释.财务报表亦包括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 ( 「上市规则」 ) 之适用披露规定. 财务报表乃根烦杀净急嘀,惟已按公平值计量之投资物业除外. 用於编制该等财务报表之会计政策与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度财 务报表所采用者相一致,惟已颁布且於本年度生效之新增若干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诠 释於附注3详述. 3. 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a) 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之修订 严重高通胀及剔除首次采用者之固定日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 披露-转拨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 递延税项-收回相关资产 除下文所阐释者外,采纳该等修订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5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披露-转拨金融资产 该修订规定就已转拨但未取消确认之金融资产作出额外披露,令本集团财务报表之 使用者了解该等金融资产与彼等之相关负债之关系.此外,该修订规定就实体持续 参与取消确认资产作出披露,令使用者可评估有关参与之性质及其相关风险.该修 订并无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表现或其披露事项产生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递延税项-收回相关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引入按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 「投资物业」 以公平值列值之 投资物业可透过销售全部收回之反驳推定.递延税项负债或递延税项资产之计量反 映透过销售全部收回之投资物业之账面值之税务影响.倘投资物业折旧及业务模式 的目的并非是透过出售而是随时间流逝实现该物业所包含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则 本推定被反驳.倘本推定被反驳,则按预期方式计量之递延税项金额 (其中投资物业 之账面值可收回) 乃使用於报告日期生效或大致生效之适当税率. 本集团之投资物业位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公平值计量为约人民币104,700,000元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 101,900,000元及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零) .本集团已反驳有关其位於中国之投资物 业之推定,由於该等物业被评估为将折旧的以及由业务模式的目的并非是透过出售 而是随时间流逝实现该物业所包含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的附属公司持有.有关该等 投资物业之递延税项尚未重新计量. (b)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前采纳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且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潜在相关之新 订 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 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周期之年度改进2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经修订) 其他全面收入项目之呈列1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之修订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综合财务报表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披露於其他实体之权益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 公平值计量2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二零一一年) 独立财务报表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二零一一年) 投资实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