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12-20 |
100000 万元人民币 可经营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 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信用鉴证 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 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 收付;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 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清 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 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 广州市天河东路 同受广东省粤电 集团公司控制
2、以上关联方均有充分履约能力,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良好,并能按约定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关的资金结算均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3、预计
2010 年向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采购燃料金额约
65 亿元人 民币;
向韶关发电厂支付采购燃料材料金额约
11 亿元人民币,支付公共生产费 用分摊约 1.6 亿元人民币;
向广东粤电环保有限公司支付采购材料金额约
350 万 元人民币;
向茂名热电厂收取销售产品费用约
500 万元人民币,支付接受劳务/ 服务费用约
5800 万元人民币,支付场地租赁费约
50 万元人民币;
向韶关发电 D 厂有限公司支付灰场租金约
200 万元人民币;
向沙角 C 电厂收取公共费用分摊 约500 万元人民币;
向广东粤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约
450 万元人民币;
关于向沙角 C 电厂、珠海发电厂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由于每年度提供劳务的 对象不固定,无法预计
2010 年相关数;
在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约
150000 万元人民币、收取存款利息
2000 万元人民币.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采购燃料价格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在无国家定价时执行市场
4 价格,关联方承诺提供价格不会高于其同期提供予第三方同质量的价格,材料价 格按市场价格结算.
2、公共生产费用分摊是按照成本价格,根据会计制度统一核算后,按实际 开支情况进行合理分摊.
3、接受劳务/服务是根据成本价格和市场同类服务价格为参考,按双方约定 价格为准.
4、提供劳务/服务是根据成本价格和市场同类服务价格为参考,按双方约定 价格为准.
5、销售产品是根据成本和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为参考,按双方约定价格为准.
6、存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7、场地租赁费用是成本价格为基础,根据各方约定的方式收取.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电力行业特点和历史原因, 公司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关联方联系较密 切,上述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也满足了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属于必要的 日常交易行为.上述交易长期以来一直持续发生,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预计此类交易仍将持续发生. 由于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在燃料采购、 电厂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大 优势, 同时由于客观因素形成的关联方关系, 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既符合公司实际, 也有利于公司利用优势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 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公司在燃料采购方面对控股股东存在较大的依赖程度, 可充分发挥集团采购 的规模优势,但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